定政办〔2016〕51号
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通 知
各有关部门:
为深入落实《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(冀政办字〔2015〕133号),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高度重视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对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,减少污染物排放,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,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,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省定办法,抓好落实。
二、明确分工。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政策,做好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,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、信息提供、技术审核和评估,以及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。市财政局、物价局、审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,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
三、强化监督管理。市环保局要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统,提供排污权核定的信息和排污权供求、交易信息,向社会公开。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执法监管,依法查处超过合法取得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。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应全额上缴国库,纳入财政预算管理,统筹用于污染防治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和挪用。工作人员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中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的,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。
四、广泛宣传。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,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,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、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,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。而与此不同的是,排污费是环境恢复价格,是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后,污染者对环境损失的补偿。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、排污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等政策内涵,加强政策宣传,帮助企业、群众正确理解有关政策,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落实到位。
2016年8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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